国家公派研究生办理变更留学单位和专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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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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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变更的留学人员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后,通过公派信息系统平台提交申请。教科文处收到申请后,在信息平台进行审核并在线批复。申请人可通过信息平台查看审批状态及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