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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部与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来源: 时间:2012年09月14日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七三年中加学者交换项目设立以来一直积极开展教育和学术合作与交流;

  鉴于双方希望促进具有文凭和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高中后教育机构以及颁发文凭、证书和应用学位的高中后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机构)在国际交流领域的发展;

  鉴于加拿大教育事务由各省或各地区负责和管辖;

  鉴于双方在此合作框架下开展的各项合作项目所取得的令人满意的切实成果;

  鉴于双方学生和毕业生到对方高等教育机构从事学习或研究活动的兴趣日益增长;

  鉴于高等教育对于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的重要性;

  鉴于教育体制的多样性反映了社会、文化、政治、宗教和经济的多样性;

  鉴于双方愿意加强各自合作科研以及学生和研究人员的交流,并愿意提供到对方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机会;

  鉴于双方愿意建立和加强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增强其合作与国际交流;

  鉴于双方尊重各自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时是否承认海外学历资格的自主权;

  双方表明相互承认中国和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之间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和高等教育文凭的意愿;

  为此,双方鼓励中国和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相互承认对方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分、学历、学位和文凭。

  就本备忘录而言,双方欢迎中国和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所授文凭或学位的获得者申请就读对方高等教育机构。

  双方同意中国和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所授高等职业教育文凭的获得者可以申请攻读对方学士学位。

  双方同意新不伦瑞克省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所授学士学位的获得者可以申请攻读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硕士学位;

  双方同意中国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所授学士学位的获得者可以申请攻读新不伦瑞克省高等教育机构的硕士学位;

  双方同意新不伦瑞克省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所授硕士学位的获得者可以申请攻读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博士学位;

  双方同意中国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所授硕士学位的获得者可以申请攻读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博士学位;

  最后,双方表明中国和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高等教育机构保留依据自身法规决定各学习课程所需学历、等级和考试成绩的权利。

  双方将交换各自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就本备忘录而言,“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在新不伦瑞克省是指获得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政府日常经费资助的机构。

  双方愿意向对方提供各自教育体制及其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所授文凭和学位的相关性息。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订。任何一方可以书面方式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终止本备忘录。

  本协议于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在新不伦瑞克省签署,一式三份,分别用中、英、法文写成,三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